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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以人为本“钉子户”主动搬家 东兴信息网,发表于:2010-4-8 21:11:11 |
本报东兴讯 3月24日,东兴市人民法院成功执结申请执行人东兴市大福旅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陈某等19人房屋侵权案。居住在东兴市教育东路原防城区第三招待所西侧与原东兴宾馆交汇处房屋的人员,在市委、市政府有关领导及法院执行人员的多方协调、说服下,最终主动腾迁搬离现居住房屋。
2004年7月6日,大福旅业公司从东兴市政府受让取得了东兴市新华路与教育路交汇处的房产(即防城区原第三招待所的部分房地产),并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但防城区原第三招待所下岗职工陈某等19人一直占用该房屋。大福旅业公司多次与陈某等19人协商让其搬离房屋,未果。为此,大福旅业公司以房屋侵权为由诉至东兴市法院。法院经审理,于2008年2月17日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被执行人陈某等19人搬离防城区原第三招待所的部分宿舍。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陈某等人仍拒不搬离。
2008年7月22日,东兴市法院依法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执行公告,要求陈某等人自动搬离,逾期不搬离者将依法强制腾迁搬离。执行公告发出后,陈某等13名被执行人陆续自动搬离防城区政府原第三招待所,但高某、何某等5人拒绝搬离。法院执行工作人员多次上门做高某等5人的思想工作,与其说法释理,劝其主动搬离该房屋。但高某等5人认为他们原属防城区政府管辖的原第三招待所国有企业下岗职工,企业改制后被下岗分流,未得到妥善安置,即原第三招待所未为其办理“三保”(失业保险、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未给予相关补偿,并以此为由拒绝搬离。防城区原第三招待所的职工李某(案外人)了解到防城区原第三招待所搬迁和要求补偿事项后,借机搬进了高某的房间,并要求防城区政府对其进行安置和补偿。但由于双方就被执行人的安置和补偿问题始终无法达成一致,案件的执行工作陷入僵局。
2008年底,东兴法院经过对被执行人的具体情况进行分析和研究,认为他们立即腾迁存在实际的困难,有可能影响其基本生活,遂发函告知防城区人民政府,并建议对作为案件被执行人的原防城区第三招待所职工的困难先予以妥善处理。防城区政府收函后非常重视,经过仔细研究,及时作出妥善安置被执行人的方案,并函告东兴市政府。东兴市政府随即将该函转到东兴市法院。被执行人的安置问题有了解决方案,案件即可进入强制执行程序。
今年1月,东兴法院接到防城区政府复函后,马上向东兴市委、市政府汇报了执行方案。因该案的执行既关系到东兴市的项目建设能否尽快推进,又关系到原防城区第三招待所职工的民生问题,所以东兴市委高度重视,指派市委常委、纪委书记苏海具体负责落实。苏海认为,被执行人高某和案外人李某等人不执行法院的裁判文书,应对其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但当时考虑到春节临近,为了使高某等人能好好过节,决定暂缓至春节后执行。
东兴市委、市政府与防城区委、区政府对本案的执行都高度重视,春节过后派员与东兴法院的执行人员一起做被执行人的思想工作,继续动员他们主动搬迁。经多方协调,防城区政府从服务大局、保障社会和谐的角度出发,同意出资为被执行人缴纳“三保”至2008年。最终,案件的全部被执行人分别于3月23日至25日自动搬离防城区政府原第三招待所,该土地将由大福旅业公司进行投资开发。(法治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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